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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-商会章程-烟台市浙江商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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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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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 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六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