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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-商会章程-烟台市浙江商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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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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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 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(四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 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
  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制定和修改章程、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期满不再延期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
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。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总数的1/3,且应为单数。

 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  (一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
  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  (三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  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  (六)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(七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享有以下权利:

  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对本团体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  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 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 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  (二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  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  (四)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;

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  (六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涉及改选换届、人、财、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,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。

 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 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 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
 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与届期相同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
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 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
  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  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  (五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本团体秘书长实行聘任制,行使下列职责:

  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二)主持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;

  (三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
  (四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  (五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  (六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。

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担任团体的法人代表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三十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,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团体可根据同意变更的决议,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。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,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 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,忠实、勤勉,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  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  (三)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  (四)对理事、负责人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 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、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 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 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团体承担。